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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证券从业资格《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》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禁止行为

日期: 2020-11-16 10:21:00 作者: 孙志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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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从业资格《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》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禁止行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,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1)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;

(2)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;

(3)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;

(4)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、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;

(5)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,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、年检义务的,由地方证管办(证监会)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地方证管办(证监会)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,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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